1.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
1.1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信托和证券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四十三条:“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,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。”
1.2保险公司专营保险业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经营商业保险业务,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。”第七条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,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。”
1.3证券公司专营证券业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设立证券公司,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,不得经营证券业务。”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“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。”
1.4信托公司专营信托业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(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、营业、公益信托活动,适用本法。”第四条规定:“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,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。”
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设立信托投资公司,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并领取《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》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,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“信托投资”字样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2.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
2.1财产管理业务
2.1.1基于《合同法》的委托合同和《民法通则》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经营财产管理业务
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“代理财产的管理、运用和处分,第七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“代保管业务”。
2.1.2基于《信托法》规定的信托关系进行财产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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